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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24-03-13    作者:     来源:    点击:

河南省财政厅

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

豫财行〔2015〕215号

省直各部门:

  为贯彻落实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和财政部关于适时调整差旅费标准的规定,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,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、实用性,根锯《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行[2015]497号)及有关要求,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《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豫财行[2014]46号)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赴省外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域市出差,执行财政

 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(详见附表)。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,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,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。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“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”和财政部外网。

  二、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:单位:元/人/天

出差地区住宿纲限额标准备注
省级厅局级其他
人员
省辖市城区800480330郑州市上街区
执行县城标准
县城及以下700400300
郑州市城区900480380省直驻外单位
洛阳市城区12007205004-5月上旬


  三、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,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(不分房型),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。

  四、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,加强出差审批管理,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,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制度。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,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

  附件

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调整表

单位:元/人•天

序号地区(城市)住宿费标准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

旺季标间
旺季上浮价
上浮比例
部级司局级
其他人员
部级司局级
其他人员
1北京市1100650500




2天津市800480380




3河北省(石家庄)800450350




4山西省(太原)800480350




5内蒙古(呼和浩特)800460350




6辽宁省(沈阳)800480350




7大连市8004903507-9月96059042020%
8吉林省(长春)800450350




9黑龙江省(哈尔滨)8004503507-9月96054042020%
10上海市1100600500




11江苏省(南京)900490380




12浙江省(杭州)900500400




13宁波市800450350




14安敏省(合肥)800460350




15福建省(福州)900480380




16厦门市900500400




17江西省(南昌)800470350




18山东省(济南)800480380




19青岛市8004903807-9月96059045020%
20河南省(郑州)900480380




21湖北省(武汉)800480350




22湖南省(长沙)800450350




23广东省(广州)900550450




24深圳市900550450




25广西(南宁)800470350




26海南省(海口)80050035011-2月104065045030%
27重庆市800480370




28四川省(成都)900470370




29贵州省(贵阳)80047029




30云南省(昆明)900480380




31西藏(拉萨)8005003506-9月120075053050%
32陕西省(西安)800460350




33甘肃省(兰州)800470350




34青海省(西宁)8005003506-9月120075053050%
35宁夏(银川)800470350




36新疆(乌鲁木齐)80048035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