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安全管理,有效防控因充电及停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、触电事故,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及停放安全。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、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。
第二条 电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,遵守停放规范,服从学校管理。
(一)停放区域为校内自行车棚或学校指定的存放区域。
(二)严禁在任何学校建筑房屋内或非集中停放区域停放。
(三)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、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。
第三条 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学校电动车集中充电点,遵守电气安全规范,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。
(一)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。
(二)严禁私接电线给电动车蓄电池充电。
(三)应当使用厂家原配、型号匹配、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,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。
(四)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,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,禁止在电动车、蓄电池、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,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。
第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,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、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、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。
第五条 学校保卫、后勤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校内电动车进行管理。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,拒不纠正,学校管理人员可实行暂扣、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等措施,必要时,追究其行政、法律责任。
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保卫处
2024年2月27日